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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月补助金额应凸显救助实效

来源: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13-11-13 17:52:59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即城市低保实行差额救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减去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为低保对象家庭享受的月人均补助额;家庭成员月人均补助之和,为低保对象每月应领取的低保金总额。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并不意味着每个低保对象每月都可以领取40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有一定收入的低保对象按照差额计算。

  如一户三口之家,户主鲁某,45岁,某县直企业下岗职工,患强直性脊椎炎,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在某快递公司负责送件,月收入约为1170元。配偶张某,43岁,城市居民,无工作,多病,在家操持家务。一子鲁某某,20岁,省属某大学就读。

  经初审审核审批, 鲁某一家月人均收入且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鲁某一家每月应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为:(400?1170÷3)×3=30(元)。显而易见,在物价上涨的今天,对于一个三口之家,每月30元的补助金额杯水车薪,这样一个低保家庭领取了30元补助金生活能好到哪里去?

  又如当地矿业集团下岗职工王某,48岁,因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四级伤残,失业在家,长期服药(每月固定药费300余元),单位每月为其发放820元生活补助金。配偶李某,城市居民,无业,患高血压、神经衰弱等多种慢性病,靠在夜市摆地摊补贴家用,月收入约为700元 。家中一女一子,女儿在外地一所大学就读,儿子上高中。家中主要开支为医疗费用和教育支出。该家庭月人均收入为340元,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家庭被纳入低保后,每月发放低保补助金80元 {[400?(820+700)÷4]×4=80(元)}。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这80元后该家庭可以支付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水电、燃气及义务教育等费用,造成该户困境的医药费和教育支出仍然亏空,势必挤占该户基本生活费用,入不敷出,导致生活质量下降。

  诸如此类,在灵活就业尚有一定收入的下岗失业家庭中每个月领取几十元甚至十几元低保金补助的情况并不少见,低保实际的救助效用可见一斑。

  诚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然而对于因病致贫、因灾致贫甚至因高额教育费用支出陷入贫困的低保家庭,差额救助的原则则显得匮乏无力。

  笔者认为,低保月补助金额除考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水电燃煤(气)及义务教育费用支出等因素外,还应将病、灾、残、住房及高等教育支出等费用囊括在内。对特殊困难低保家庭实行差别化救济原则,方能充分彰显低保人性化、科学化的一面。当地于2008年出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实施细则》,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增加补助金额。其中,对“三无”对象按照低保标准全额予以保障,对重病患者每人每月增发20元,对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对夫妻双下

  岗且需独立赡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收入高龄老人的,对老人每人每月增发10元,对单亲家庭、老幼家庭的每个家庭成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同时,当地不断完善和健全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援助等保障性配套政策,帮助低保家庭卸下“不能承受的生命之重”,让最低生活保障这一民生工程真正发挥“助人”实效,凸显低保制度“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付帅
标签:低保,最低生活保障,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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