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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社厅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审批权及管理权

来源:湖北省人社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4-09-03 09:53:2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480)号,将110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10所民办技工学校管理权限下放给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将个人、民营企业申请举办的初、中级技能为主的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权、普通技工学校审批权下放到市州人社局,实行属地审批管理。

  自此,除中央在鄂单位、省部属高校、省直单位、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请举办以培训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技能劳动者为主要目标的民办培训机构由省厅审批外,其他个人(含社会团体)和民营企业申请举办以培训高级技能为主的民办培训机构,均由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省厅主要负责加强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制定,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点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一是设立负面清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予以撤销。二是建立“红黑榜”制度。每年,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年检评估不合格、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纳入“黑名单”,同时,将办学规范、有一定规模、学员反响较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列入“红榜”。“黑名单”和“红榜”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报纸等向社会公布,加强舆论监督。三是建立公示制度。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开班时间、授课教师、培训内容、课时、鉴定考核、收费、推荐就业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通知要求,除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外,其他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申请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均由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进行审批,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管理权下发后,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师资培训、学籍注册、资助管理、毕业证书办理、变更事项等民办技工学校日常管理也全部实行属地化。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技工学校审批和管理权限的下放进一步理顺和管理体制,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办学秩序,统筹地方职教资源,提高技能人才培养效益,为地方工业园区、行业企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更多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

责任编辑:黄兴
标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属地审批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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