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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

来源:湖北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9-10 08:58:03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

  2014年8月26日

  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鄂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鄂单位),均有接收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相结合、自主择业创业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水平。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责任,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省军区系统各级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驻鄂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办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地方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具体负责抓好本地区工作落实。

  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下列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各级组织、机构编制、人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随军家属就业、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审核和年度就业、社会保障方案的制定;

  (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编制服务工作;

  (三)各级人社部门作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的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档案托管、社会保险以及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核等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经费工作;

  (五)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企业(含中央驻鄂单位)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六)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工商注册和税费减免等工作;

  (七)各级人民银行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

  第三章就业安置

  第七条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每年年底,由各地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根据驻军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达具体安置计划,明确相关接收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应在接到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报到。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八条对随军前是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每年年底,由各地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根据驻军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达具体安置计划,明确相关接收单位。用人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应在接到安置通知后3个月内报到。

  各地(含中央驻鄂单位)在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随军家属的人员结构以及招聘单位的岗位要求,拿出不少于招聘计划总数5%的岗位招聘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含中央驻鄂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采取调配安置方式安排到系统内相应岗位,安置时限不超过6个月。

  各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含中央驻鄂单位)在新招聘职工时,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学历、专业特长、经历等情况,拿出招聘计划总数5%—10%的岗位优先招聘随军家属。

  第十条各地在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年龄偏大、缺乏一技之长、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

  驻鄂艰苦边远地区、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积极依托营区服务网点、社会化保障机构等单位,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择业意向,按照竞争、择优、优先的原则,编制年度随军家属就业指导方案,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应将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积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为其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及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其中:

责任编辑:黄兴
标签:随军家属, 双拥, 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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