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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10-09 09:12:1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6日

  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要求,为巩固扩大改革成效,加快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和医院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

  1.明确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2.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在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建立由理事会、院长、监事会组成的职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各试点县(市)要结合实际,制订县级公立医院章程,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县级公立医院管理运行。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2014年底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

  3.合理配置资源。各市(州)、县要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每个县(市)重点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推进县级医院建设。探索在县域内组建统一的临床检验检测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影像诊断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县级公立医院要优先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的地方和机构,严肃追究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革政策措施。

  (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1.完善补偿机制。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原则上通过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补偿80%,政府补助20%。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省将统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纳入试点的县(市)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根据省对试点县(市)的考核结果确定。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疗服务的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部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和检验类价格。市、州级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财政、人社等部门在省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和调整幅度内制订具体的价格调整方案,经市、州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医改办和省物价局备案。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政策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有效降低群众费用负担。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或纳入政府债务平台管理,确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省级物价、卫生计生、财政、人社等部门加强对各地价格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政府投入政策。县级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

  (三)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责任编辑:黄兴
标签:公立医院, 医疗改革, 药品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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