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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对多行业广告拟新规 保障消费者权益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5-07-10 09:20:04

  7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上发布与《广告法》相配套的8个部门规章修订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8个规章涉及房地产、农药、食品、医疗等行业的广告发布规定。新规拟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也就是说,今后,“距天安门XX分钟”的表述将禁止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

  7月9日公布的8个部门规章包括《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农药广告审查标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兽药广告审查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表示,由于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按照新版《广告法》,对这8个部门规章进行了修订,从即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焦点

  房产广告禁含有投资回报承诺

  新修订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与之前相比,有两处明显的变化。按照以前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而修订后的版本增加了4种不得含有的内容。按照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等。

  据了解,目前,位于河北香河、燕郊等地的房产广告中,很多都含有“XX项目离天安门XX分钟”的内容。对此,修订版的规定中,拟要求广告中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表述。

  修订版还规定,比如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房产广告今后在宣传一些“临近地铁”等内容时,需要注意。而在房地产广告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中,也增加了一条,要求提供能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表示,这些新规定,正是全面总结了目前我国一些房地产广告中的乱象,也深刻剖析了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广告中误导性宣传的策略,直指这些问题广告的软肋,体现了治乱的精神。刘俊海表示,还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消费者关注教育、交通等设施的心理,声称某某项目有学校合作,等到入住之后,发现并没有,开发商就借合同里没写来搪塞,消费者打官司也很难打赢,“这些新规定都是消费者用血的教训换来的”。

  禁以养生节目形式做药品广告

  新修订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取消了对适用范围的规定,同时禁止在大众传媒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新版规定还对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做了详细要求,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得含有17项内容,如不得“宣传产品为祖传秘方,不得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等。

  此外,新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拟规定,药品、医疗和医疗器械等3类广告都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器械、药品广告等。此外,还要求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解读

  刘俊海表示,像一些带有“祖传秘方”、“牛奶可以替代母乳”等,都是低级到不能再低级的广告,像保健品能治病也违背了常识,但仍有一些消费者相信,监管部门今后不让这类用语出现,也能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另外,一些商家在做广告时,只有电话没有厂名厂址,出了问题消费者也找不到责任主体,无法保障其权利。新规实施后,商家做广告就不能再玩隐身法,必须说明其身份,也有利于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征求意见方式

  公众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或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http://www.saic.gov.cn)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同时,也可以写信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邮编:100820),以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ggsjd@saic.gov.cn)提出意见和建议。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8月1日,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将于9月1日起,与新《广告法》同时施行。

责任编辑:张娟
标签: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消费者权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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