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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要求赡养人对无收入老年人按时付赡养费

来源:长春晚报 发布时间:2015-09-16 14:37:45

  9月15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重点对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等内容,明确了政府、社会、家庭的责任。

  吉林省老年人口469万

  占比升至17%

  吉林省民政厅厅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郑国君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说,截至2014年年底,我省老年人口469万,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362万增加107万,所占人口比例由13.2%上升到17%,年均增速超过6%,我省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人口老龄化导致老年群体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问题日趋严重,社会保障压力越来越大,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渐突出,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凸显,居家养老已成为整个养老工作的重中之重,老年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亟待健全和完善,尊老敬老爱老传统需要大力弘扬,出台《条例》非常必要。

  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中的职责,特别强调了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有关表彰奖励工作等政府职责。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

  对家庭赡养内容进行了细化

  据郑国君介绍,《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对家庭赡养内容进行了细化。如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要求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而老年人无力承担费用的,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护理所需要的费用;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共有房屋应当保障老年人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

  引导支持社会力量

  参与养老服务业

  记者看到,《条例》草案着重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构建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如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高龄津贴政策,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给予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等。着重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如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规划、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等。

  合理确定优待项目对象和标准

  优待老年人是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福利、便利和优先优惠服务,是提高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体现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在高龄津贴、健康管理、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商业服务等方面,合理确定了优待项目、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定权限,可以制定优待政策,对部分优待项目制定具体办法,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提高优待标准,让老年人更好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责任编辑:张娟
标签:吉林,政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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