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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社区网 发布时间:2015-10-30 15:45:46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社区青年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对留守儿童及单亲家庭孩子提供帮扶,关爱青少年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为和谐社区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备案管理部门××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X X社区。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在××社区。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社区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及单亲家庭子女,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

  (2)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社区环境卫生义务劳动,清理乱贴、乱画等,并承担一定的绿化任务。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与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推选负责人。

  (3)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4)决定会员入会。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肯受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申请注销备案时,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通过申请注销决议后15日,向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本协会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政治素质好。

  (2)热心为会员服务。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或备案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6)非中国内地居民。

  第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七条本协会经备案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团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参考花北东社区制度)

责任编辑:张娟
标签:社区,志愿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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