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2)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3)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社区党委核发"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4)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小组。
(5)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并经常地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6)党员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参考花北东社区制度)
责任编辑: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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