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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职责

来源:社区管理工具箱 发布时间:2016-02-15 14:35:15

  (1)中国共产党在城镇社区的基层组织,以社区为单位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的社区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民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社区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名,党员数量多的可增设1名副书记。

  (2)社区自治组织由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

  (3)社区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18周岁以上的全体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名代表和驻社区单位选举1-3名代表参加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4)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和本社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

  社区居民代表由居民按每20-50户推选1名,或者由各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驻社区单位代表由单位推选1-3名。社区居民代表总数应不少于50名,社区居民代表的补选按原产生方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为三年。社区居民代表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职责如下:

  1)选举、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听取、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4)听取、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5)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6)改变或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7)讨论、决定本社区其他重大事项。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上。特殊情况经1/3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即时召开。

  (5)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在划分社区的基础上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城市基层群众l生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负责向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6)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居民人数多的可增设副主任1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7)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社区专职干部人选的产生,可由市或乡镇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竞争上岗、择优推荐的办法确定。社区专职干部交流调整之前,应报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时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本社区1/5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时须按其产生方式的程序进行。

  (8)享受财政补贴的社区专职干部设书记、主任、副书记或副主任、文书,分工负责有关工作,不设专职群团干部,提倡兼职和交叉任职。其任职的基本条件如下:

  1)认真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与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有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

  2)热爱本职工作,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会做社区群众工作,关心群众疾苦,真心诚意地为群众谋利益,有较强的组织与协调能力。

  3)能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依法办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4)未受过刑事处罚。

  5)具有本市的城市居民户口或所在社区的农村户口。

  6)社区党总支或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7)新任社区专职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高中(中专)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继任的社区专职干部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F,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

  (9)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社区人IN与计划生育、社区文教卫生、社区治安保卫、社区人民调解、社区民政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和居民小组长,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建立以院长、楼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居民较少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10)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培育和发展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1)未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各部门不得在社区设立独立机构。社区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办公场所要悬挂“中共×X社区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块标牌,不得悬挂其他派生组织机构标牌。(参考花北东社区制度)

责任编辑:张娟
标签:社区,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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