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每人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2)公益劳动内容为无偿参加非营利性机构、社团的服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地司法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设置原则为: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与检查。
(3)司法所应当与公益劳动基地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并在每个基地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情况进行记载与考核。
(4)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参考花北东社区制度)
责任编辑: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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