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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规:物业费调整需超半数业主同意

来源:大众日报 发布时间:2016-08-04 11:06:11

  物业公司能否随意提高物业费?业主能否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进行维权?物业公司以停水停电等方式追缴物业费是否侵权?8月3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山东省起草了《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草案提到的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等费用。由于物业费已经成为小区业主每月的固定开销,因此公众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极为关注。

  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普通住宅(不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

  在实际生活中,不少市民遇到过买房时承诺相应的配套和绿化,但到交房时却大打折扣的情况。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济南市民赵女士告诉记者,买房遇到小区环境“名不副实”很最闹心,如果对这些情况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后维权就比较方便。

  有些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层次不齐,但收费标准却差不多,让业主们感到很不平衡。针对很多小区居民反映的这一问题,草案征求意见稿写到,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小区内空地停车是否应该收费一直备受争议。有市民认为,楼前空地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公司不应该收取停车费。但也有市民表示,为了规范停车,方便住户正常出行,应对在小区内空地停放的车辆正常收费。对此,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

  为了有效规范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取得的经营收入等问题,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公示;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收益资金的10%)及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未按规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备出入证(卡)的,价格主管部门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崔凤霞
标签:山东,法规,物业费,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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