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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小区频现高空抛物

来源:河北广播网 发布时间:2017-05-16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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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进入高楼时代后,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污染环境,更带来安全隐患,空中“飞来横祸”也让不少市民心有余悸。
  家住省会紫玉名苑小区的闫先生最近遇到了一桩烦心事,前天早上出门上班的时候,他发现自己爱车的车顶上洒满了垃圾,垃圾中有剩饭剩菜,车旁边还有被摔烂的垃圾袋,里面的垃圾溅的到处都是。
  闫先生:“你说说这也太不道德了,出楼道就是垃圾桶,你下楼扔一下能费多大事啊,就这么一扔,亏的不是什么硬东西,把我车砸坏了,我找谁赔去!”
  事实上,高空抛物的事情在紫玉名苑小区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不少业主都对这一现象深恶痛绝。市民司女士告诉记者,之前带着孙女在小区楼下玩儿的时候,从B座楼上突然扔下一个塑料瓶,差点砸到孙女的头上,现在想想还心有余悸。
  司女士:“太没素质了,这万一砸到孩子头上,孩子那么小哪受得了,出事儿了咋办?”
  而小区物业多次对这一不文明现象进行了提示,号召各位业主从自身做起,相互监督,杜绝高空抛物,但是物业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很无奈,只能对业主进行提醒和劝说,很难做到完全不发生这种情况,管理起来也有一定难度。
  事实上,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不少高层小区都发生过类似的事情,许多市民都表示曾目睹或亲历过高空抛物。
  市民1:“我见到过,觉得特别讨厌,太危险了,可都是高层也不知道是从哪家扔出来的,也没办法。”
  市民2:“我们小区就有过,有啥办法,只能以后躲远点走呗。”
  很多人认为,高空抛物只要不是被当场抓到就可以高枕无忧。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造成伤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无法确定具体肇事者的情况下,高空抛物行为应当视为整栋楼住户的共同危险行为。各住户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的情形下,应当平等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曾做过实验: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扔下时可能伤人头皮,在25楼扔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一个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枚长4厘米的铁钉,在18楼抛下时,其产生的冲击力,足可以插入行人脑中……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文明习惯问题,更可能造成巨大伤害。(记者 王晨曦)

 

责任编辑:罗婷
标签:石家庄,高空抛物,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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