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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来源:滨海时报 发布时间:2017-07-17 14:35:59
  案情介绍
  张女士对于自己所居住的小区物业服务并不满意,所以一直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方面几经沟通,双方都无法达成一致,物业公司将张女士告上法庭索要物业费及滞纳金。张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职责,并且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张女士对于这起诉讼并没有当回事,而且不愿出庭。“这家物业公司不是我们自愿选择的,而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所以我对于物业合同并不认可。”但是,张女士的想法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是小区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3年。张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公司应已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张女士应按期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张女士补交所欠物业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该小区的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表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有瑕疵,所以物业要求张女士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业委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不到位 业主能否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经传唤不到庭 法院就不审判了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业主能否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刘纯)
  原标题:业委会选聘物业 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责任编辑:王婵
标签:物业,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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