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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分配物业资产变相分红 不得公款赴省外国外考察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17-07-20 09:13:15

  7月19日,东莞市法制局官网公布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办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村(居)“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不得用公款到省外、国外参观考察。

  分红 当年收益降幅较大应减少股东分红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股东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并在经联社提取不少于20%、经济社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镇(街道)审查同意后,可适当调低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

  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当年收益降幅较大的,应减少股东分红。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村(居)“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不得用公款到省外、国外参观考察。

  开支 接待费要控制在上年收益的4%以内

  根据《实施办法》,集体经济组织的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开支有关规定。上年收益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要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

  此外,建设用地和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项目投资、大额非生产性日常开支、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大额借出款项、资产评估相关事项、重要合同签订和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须报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及相关机构审查。

  资产管理 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实施办法》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出借公款。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设施、机器、机械、工具、设备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资产负债率应当控制在50%以内。对于资产负债率超出控制标准的,镇(街道)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进行风险提示。不仅如此,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股东助学贷款、农民公寓贷款、有行政隶属关系内部单位贷款、有投资关系关联企业贷款等之外的贷款提供担保,要对担保贷款的实际流向进行跟踪监控。

  追责 接待费超标将扣减村干部薪酬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根据《实施办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上墙公布。财务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未经镇(街道)审查通过擅自实施或未按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内容执行的,每宗事项扣减违规村干部当年薪酬绩效工资的10%—20%;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镇(街道)审查同意的,扣减全体农村干部的薪酬,扣减标准为全体农村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摊超额部分的50%。(记者 郭文君)

责任编辑:万婉
标签:严禁,分配,物业资产,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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