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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就业创业多个利好政策来了

来源:黑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7-10-30 09:51:13

  跨地区就业职工享公积金异地转接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为创业就业人员带来了多个利好优惠政策。

  1 小微企业新招高校毕业生给予企业社会保险和技能补贴

  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壮大,增强小微企业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动省内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以创新小微企业发展方式实现就业新增长。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和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2 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整合资源,利用“金保工程”,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3 首次创办微企或个体经营1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创业环境。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全程电子化,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推进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建设,利用各级政府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资产和闲置楼宇资源改扩建、新建一批孵化基地,各级政府可租用存量商品房、厂房等社会资源建立孵化基地,鼓励企业自建、合建孵化基地。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

  各地政府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按国家试点政策为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同时将城镇转移就业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4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给予1000元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养老、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保留住房公积金关系。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5 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力度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至1000元

  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继续加大对毕业五年内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扶持力度。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街道(乡镇)、社区(村)聘用岗位应招用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补贴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原标题:黑龙江就业创业多个利好政策来了

责任编辑:王晓雅
标签:黑龙江,就业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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