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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社会医疗救助精准扶贫 破解因病致贫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8-01-02 09:14:16

  社会困难人员新年迎来新利好。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关于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以破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

  社会医疗救助是指在政府主导下,动员社会多方面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社会困难人员实施专项医疗救济与援助的一项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意见》明确,全市应建立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并形成与“慈善助医”相衔接的机制。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医疗费用,先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政策支付,再实行社会医疗救助,最后由“慈善助医”资金对特定对象进行再救助。

  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分基本对象、特殊对象两类。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及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乡精简老职工、 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属于社会医疗救助的基本对象。社会医疗救助的特殊对象,主要是因病支出性急难型的困难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因患重大病、罕见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和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低保边缘中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等临时救助对象。

  根据《意见》,基本对象享受的社会医疗救助待遇,有参保缴费救助、医疗费用减免救助、医疗费用自付补助救助、“基本医疗服务包”救助。在参保缴费救助上,城市“三无”人员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规定费率缴费,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特困职工和重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其他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统一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医疗费用减免救助方面,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和门诊注射费,减半收取住院诊察费、住院基本医疗护理费和住院普通床位费;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社会医疗保险自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时,减收20%的药费。优惠减免上述费用后,再按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

  在医疗费用自付补助救助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个人年自付医保制度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0%(城市“三无”人员为6%)、不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封顶线”的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在本市“惠民医院”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医保制度内个人自付部分,先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救助50%后,剩余部分再由“慈善助医”资金救助60%。

  在“基本医疗服务包”救助上,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60周岁以上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疗服务包”资金救助80%。“基本医疗服务包”资金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头包干,从社会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意见》规定,社会医疗救助的特殊对象,经核定符合因病支出性急难型医疗救助条件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待遇后,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保制度内和制度外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年末再给予60%的一次性救助,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额为5万元,所需资金由“慈善助医”资金承担。与此同时,本市城乡居民患部分特殊重大疾病的高额医疗费用,“慈善助医”资金给予一定救助。

  据人社部门预测,2018年,市区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将达到19586人,其中建档立卡人员3181人。 (沈春来)

  原标题:镇江实施社会医疗救助精准扶贫 破解因病致贫

责任编辑:邹祖云
标签:医疗救助,精准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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