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该省所有物业服务收费将被纳入监督管理,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这个办法一出台,可谓是大快人心。不过有网友感叹了:“还是别人家的政策好!我们社区的物业太差劲,他们只知道收钱却不作为,大家也没辙呀!”
那么,对于小区业主来说,真的只能抱怨而已吗?中国社区网《百宝箱》第三期,给您科普一下。
物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担责吗
其实,对于作风懒散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并不是束手无措的,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2018年国家新出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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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以违规收费为主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现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缴物业费
那么,有人就有疑问了,如果小区的物业公司各项服务很糟心,业主可以选择拒缴物业费吗?在这儿中国社区网小编告诉大家,这个得视情况而定。当出现以下条件,业主是可以拒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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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可以拒缴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的物业费;
2、因房屋质量而未验收的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
3、还没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可拒交。
4、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5、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物业费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6、物业未按照合同提供服务可拒交,但要提供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8、要求先交物业费在收房的情况,业主可坚定拒接。
大家要注意的是,拒缴物业费也不能任性而为。国家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大会能否决定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居住环境对一个人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业主实在受不了现有物业企业,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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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如果业主、业主大会前期未进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是建设单位来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可以约定期限。如果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
更换物业需要作哪些准备
第一,小区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第二,如果小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到期,那就由业主委员会通知物业公司撤出,由业主委员会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第三,如果委托合同尚未到期,那么,由业主委员会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判决生效后,再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结语:物业服务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现状摆在眼前,一边是业主的苦不堪言,一边是物业企业生存难以为继的困境。该怎么办?坚持物业管理规范化运营,加强沟通来换取业主的理解和认可,才是突破口。(中国社区网 黄文 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