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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来源:消费质量报 发布时间:2019-10-08 14:27:39

  自2019年10月1日起,多项食品安全新规正式实施。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不仅抽样随机,复检机构的确定也随机,与之前有了大变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施行。

  《规定》完善了撤销程序。从法律后果上来看,撤销相近于吊销,因此,在程序设置上,《规定》主要参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具体流程,规定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予以执行,并赋予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撤销时限上,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本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决定存在撤销事由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同时还规定,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该权利的,视为放弃,以解决撤销工作时限过长的问题。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二)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三)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以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者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为目的;具有明确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被正确理解和认知;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以及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中医养生保健理论;具有明确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发生大变化,一句话概括就是:由原来的备案制转变为抽查制,并强化了事前事后监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记者 王钰 实习生 黄诗琦)

  原标题:10月起 这些食品安全新规与你有关

责任编辑:孔峤峤
标签:食品,安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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