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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颁布《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来源:河北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4-09-11 11:21:46

  第373号《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14年8月29日

  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服务型、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公平配置、统一管理原则,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与推进机关服务社会化相协调。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办公用房管理等工作,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机关事务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制定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相关资产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在集中办公区内办公的部门,其办公用房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明确的有关部门集中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工作社会化改革,建立社会资源共享共用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社会化保障水平。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九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组织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形成完整的定额和标准体系,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当前机关运行所需实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其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计划,明确支出事由、项目、内容、进度、金额等事项,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政府各部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法编制采购预算,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或者超出办公需要采购,不得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产品品牌、型号、产地。

  第十三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和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公务卡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方便公务消费支出结算。

  政府各部门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的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严禁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负责职责范围内和政府委托事项的机关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关资产管理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适时调整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实现资产配置与实物定额的合理衔接。具体工作由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负责。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对于临时性、一次性活动所需配置的资产,主要采取租赁或者调剂的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政府各部门应当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完善资产采购、资产入库登记、资产保管清查、资产领用交回等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或者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但涉及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调剂使用的,应当报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处置。

责任编辑:黄兴
标签:湖北, 机关事务, 保障公务, 厉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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