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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解矫制度

来源:社区管理工具箱 发布时间:2016-02-16 17:05:54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司法所要在矫正期满前15日,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报区社区矫正办审议并批准后,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当日,以一定的形式宣布对矫正对象解除矫正。

  (2)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司法所应在其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目,写出书面鉴定材料[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需附省(市)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经社区矫正办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原批准机关在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将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通知送达司法所。做出收监决定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

  (3)矫正对象死亡的,由相关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司法所填写“矫正对象死亡情况登记表”,与医院死亡证明一同存档;矫正对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死亡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死亡后7日内,将矫正对象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矫正对象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收监当日,在矫正对象所在社区内以一定的形式公布对其解除矫正。(参考花北东社区制度)

责任编辑:张娟
标签:社区,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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